职权与职责

根据建筑与美术学院规章规定的使命、目标及法律职权

gavel

佛历2553年(公元2010年)《帕尧大学法》

第六条
大学应为高等学术与专业教育机构,其宗旨为提供教育、促进和发展高等学术与专业知识、开展教学与研究、向社会提供学术服务、为公众提供教育机会,以及保护艺术与文化,以促进社区、社会和国家发展。
第七条

大学可划分为以下部门:

  • (1) 大学理事会办公室
  • (2) 大学行政部门
  • (3) 学术部门
  • (4) 其他部门
第八条
第七条所述部门的设立、合并及撤销,应由大学公告并在《皇家公报》上发布。第七条所述部门的内部单位划分,应由大学公告。
第三十五条

第七条(3)和(4)款所述部门应设部门负责人一名,负责监督和管理该部门的工作,并可设副职负责人若干名,人数由大学理事会规定,依部门负责人指派履行职责。

第一款所述部门负责人须持有大学理事会认可之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之学位或同等学历,并曾在本大学或大学理事会认可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从事教学或行政工作,或具有不少于三年之其他行政经验。

第一款所述部门负责人任期四年,可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一条经必要修改后适用于部门负责人的提前卸任。

部门副职负责人由校长根据部门负责人的推荐任命和免职,人选须具备与部门负责人相同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经必要修改后适用于代理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卸任时,副职负责人同时卸任。

第三十六条
第七条(3)款所述部门应设部门委员会,具有管理该部门的权力和职责。第一款所述委员会的组成、人数、资格、遴选标准和程序、权力和职责、任期、卸任及会议等事项,依照大学规章办理。